1、攜帶:居民户口簿、本人兩張彩色寸頭照片(可以現場採集相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
2、公民應當自年滿16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要交驗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