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2、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