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本人攜帶户口本或現有的身份證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重新申領,重新採集人像和雙手拇指指紋。
2、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3、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