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度,存在同時從2處以上取得了工資薪金所得的月份,由於兩處的工資都扣除了基礎費用5000元每月,彙算清繳時需要補税。
2、2021年度從2處以上取得了年終獎,預繳時都採用了單獨計税的方式,但彙算清繳時按照規定單獨計税方式只能採用一次,可能會導致補税。
3、2021年度中間換過公司,後邊的公司沒有前邊公司發放收入的信息,是以起始月份為第一個月,導致適用較低檔的税率,彙算清繳後適用高檔税率。
4、除工資外,還有勞務報酬等其他綜合所得,各項綜合所得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税率高於預扣預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