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條例》第六條一款規定
2、根據《條例》第六條二款規定
3、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
方法/步驟
1根據《條例》第六條一款規定,“納税人購買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為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因購車的價格已經包含了17%或4%的增值税,而且增值税屬於價外税,這個税種在出售環節交納的,所以在計算購車價格時要先扣除增值税,即:不含税價=(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然後再按照計税價格的10%繳納車輛購置税。 例:李某購買一台國產私家車150.000萬元,手續費10.000元,包裝費6.000元,應繳納車輛購置税14.188.03元。計算過程為: A.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150.000+10.000+6.000)÷(1+17%)=141.880.34(元) B.車輛購置税應納税額=141.880.34×10%=14.188.03(元)
2根據《條例》第六條二款規定,納税人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例:吳某2006年1月8日進口一輛小轎車,到岸價格400000元,已知關税税率50%,消費税税率8%,吳某應納車輛購置税65217.39元。計算過程為: A.應納關税=關税價格×關税税率=400000×50%=200000元; B.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到岸價格+關税)÷(1-消費税税率)=(400000+200000)÷(1-8%)=652173.91元 C.應納税額=652173.91×10%=65217.39元
3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税務總局參照應税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税車輛的最低計税價格。 納税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申報的計税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税車輛的最低計税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税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