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誡勉是對不構成違紀或者情節輕微問題的一種處理方式,受到誡勉半年內不能提拔。
2、誡勉比通報影響大。《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3、誡勉的讀音是 jiè miǎn,含義是為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考核的內容豐富,時間一般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