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
2、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
3、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4、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等羣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5、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