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人證明怎麼寫
繼承人證明
茲證明如下:
繼承人:張xx,男,出生於xxx年。現居住於湖北xx市。
死者:張x, 男,出生於xxx年,死前系xxx公司職員,居住於xx。張x於xx年xx月xx日死於台灣。
張超死後遺產在台灣,他死前未留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張x的遺產應由他的兒子張xx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xx市公證處
公證員:xxx
xxx年xx月xx日
2、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順序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