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成吉思汗制定了“幼子守灶”的財產繼承製,該制度一直傳承了下來。
2、《蒙古法基本原則》一書説:“成吉思汗的大札薩克規定,兄弟分家時財產按下列原則分配:年長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繼承父業。”在蒙古族,家中正妻所生幼子稱為“斡赤斤”,意為“守爐灶者”,可以繼承大部分家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