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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建設預留用地政策 農村集體建設預留用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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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建設預留用地政策 農村集體建設預留用地的政策

1、目前的經濟社會中,常常會發現1些鄉鎮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直接將農村集體用地或轉讓,或租賃給企業作為建設用地,對這類行動的合法性及法律風險,有待商議。

2、《土地管理法》第4103條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創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因此,能夠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直接轉化為建設用的的,僅限於幾種情況:創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其他情況下,若想使用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必須先使該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轉化為國有土地後,再進行國有土地的有償轉讓。《土地管理法》第610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計劃並依法獲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吞併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產生轉移的除外。這裏規定了1種特殊的情況,即鄉鎮企業因破產、吞併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產生轉移的,可以不用先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而直接作為建設用地。最近幾年來,1些地方出現了違背土地利用整體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徵”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的行動。就此,國務院辦公廳於2007年發佈了《關於嚴格履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要嚴格制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徵”轉用農用地的背法背規行動。因此,寄希望於通過土地租賃的方式來規避法律的企業,依然要承當着巨大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