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幼兒園規模以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一般不得超過360人。
2、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至4週歲)25人,中班(4至5週歲)30人,大班(5週歲至6或7週歲)35人,混合班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