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並且責令反省;
2、第二次曠工,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員工,並由主管領導進行談話,記大過處分;
3、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
4、曠工是指職工不請假而無故缺勤。和遲到、早退以及病假、事假,都不屬於一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