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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所涉及的問題,滿足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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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所涉及的問題,滿足利益的需要

1、房屋徵收決定的做出機關有哪些

2、房屋徵收決定做出的相關要件有哪些

3、房屋徵收決定做出的程序是怎樣的

方法/步驟

房屋徵收所涉及的問題,滿足利益的需要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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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決定的做出機關有哪些?按照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決定的做出機關是市(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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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決定做出的相關要件有哪些?(一)、首先要滿足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二)、確需進行徵收,無其他可替代方法來完成。(三)、徵收補償的費用要足額要到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對公共利益的界定: 1、公共利益必須是為不特定的多數人而進行的房屋徵收;2、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合法的;3、必須是可期待並且在社會實踐當中是可實現的。對確需進行徵收的界定: 1、無其他可以替代的方法來完成;無其他土地、無其他方式來完成。補償費用足額到位: 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要把相應費用足額到位,防止產生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補償費用不能及時到達被徵收(拆遷)人相應賬户上,也違背了徵收補償相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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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決定做出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要進行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做出 1、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2、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制定後,要廣泛徵求公眾的意見; 3、意見反饋後,如果有相應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情況要及時進行修改。 (二)、如果涉及到舊城改造,要進行聽證會; (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涉及到多數人的,徵收補償決定必須經過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才能頒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