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年滿45週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週歲,不滿55週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週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週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週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