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交税,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税收入,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