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身份證在常住户口地的公安機關辦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3、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