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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檢察院領導職數設置 怎樣設置人民檢察院領導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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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檢察院領導職數設置 怎樣設置人民檢察院領導職數

1、明確配備依據

2、根據人員規模

3、編制部門審批

4、省級部門審核

5、職數具體情況

6、確定計算基數

方法/步驟

縣級人民檢察院領導職數設置 怎樣設置人民檢察院領導職數 第2張
1

明確配備依據。 根據最高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意見的實施意見》中的規定,來具體確定單位領導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並且履行相應的智能。

2

根據人員規模。 縣級人民檢察院因為大小規模不同,所以確定的領導職數配備數量也有所不同,單位人數越多,相應的領導職數越多,主要是副局長的職數增加。

3

編制部門審批。對於縣級人民檢察院來説,如果根據工作需要,需要增加或者減少編制,並隨之增加或減少領導職數的話,需要與編制管理部門協商確定。

4

省級部門審核。 根據規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在設定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以後,需要報同級編委審核,同時,並需要在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最終確認。

5

職數具體情況。 我們在設定縣級人民檢察院領導職數的時候,一般應當設置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若干人(3-4人),反貪局和反瀆職局局長各1人,紀檢書記1人。

6

確定計算基數。 我們在計算檢察官基數的時候,要根據規定計算,比如,對那些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的紀檢組長以及政冶部主任,是不應計入檢察官職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