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工程施工、裝置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專案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檔案的稽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稽核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檔案,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7、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8、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裝置,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