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
2、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核實。
3、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全,應當一次性告知羣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4、居住地公安機關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派出所領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