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小生退學(輟學)學籍檔案由教務處保管。
2、學校原則上不允許退學(或輟學)。學生因故申請退學(或輟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簽字批准,經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退學(或輟學)手續,並及時上報當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