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
4、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6、開庭審理。
7、調解或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