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符合條件時,可適當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的規定。
2、增加制定專項驗收要求的規定。
3、增加檢驗批最小抽樣數量的規定。
4、增加建築節能分部工程,增加鋁合金結構、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體結構、建築裝飾裝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項工程劃分。
6、增加計數抽樣方案的正常檢驗一次、二次抽樣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預驗收的規定。
8、增加勘察單位應參加單位工程驗收的規定。
9、增加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缺失時,應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