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認定書
2、拒絕簽收事故認定書
3、處理事故交警的審查
方法/步驟
1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製作時間為交管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之後10日內, 也可為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交通事故認定書會有辦案民警的簽名並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複核等合法權利。
2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或不滿,於是拒絕簽收事故認定書,這樣是否可取呢?事實上,如果當事人拒絕簽收事故認定書,送達人員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然後記錄在案,視為送達。因此,當事人應該簽收事故認定書後應認真閲讀,逐項審查。如果不服事故認定,應在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複議。一旦當事人不簽收,有可能喪失複核的權利。
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包括對處理事故交警的審查,因為有的交警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如果對方沒有資格,則可以作為複核的原因之一。其次要對事故認定書作出的時限作出審查,因為如果事故認定書超過法定的期限作出,則屬於違法,可以作為複核的原因。交通事故認定書被視為訴訟證據在事故賠償中使用,當事人也可以在訴訟中對事故認定表示質疑,減弱事故認定書的證據作用,從而爭取自己的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