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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務員政審有什麼條件 公務員考試政審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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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務員政審有什麼條件 公務員考試政審的條件有哪些

1、考察工作由招錄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考察時應成立考察組,考察組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抽調政治素質好、堅持原則、公道正派、責任心強,並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考察組成員與考察對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關係的,應當迴避。考察前,招錄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對考察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2、考察工作應依靠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學校、社區)的組織和羣眾,採取個別談話、座談、民主測評、查閲檔案資料、與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進行。根據需要也可到考察對象曾經工作或學習過的單位進行延伸考察。考察時,可請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提供其日常表現情況的鑑定或證明。考察期間,可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進行考察公告。對留學回國人員和境外人員的考察,可提請外交、教育等部門協助瞭解相關情況或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考察工作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根據擬錄用職位要求,採取多種形式,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全面瞭解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紀守法、自律意識、能力素質、工作態度、學習和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客觀公正地予以評價,並對考察對象的報考資格進行進一步審查。其中,對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按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政審規定進行考察。

4、考察對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具有履行職位職責必備的素質能力,能夠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潔自律。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5、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公務員招錄和其他人事考試中被認定有違紀違規行為且仍在處理期內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已登記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以及不符合報考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6、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罷工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7、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於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後不滿五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以致招錄機關無法瞭解真實情況的。

8、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9、對報考省級機關的涉密等重要職位的人員,凡是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錄用後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10、考察結束後,考察組應據實寫出書面考察報告。

11、考察報告由考察組全體成員簽名。考察報告所附的證明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由相關證明人簽名或加蓋公章。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時,招錄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復核,並作出複核結論。經考察不合格的,不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