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衞生單位出具的死亡報告;
2、死者本人身份證;
3、户口本、家屬身份證等。死者家屬攜帶上述資料去當地基層組織開具即可。
4、《户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