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2、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衞生等知識;
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