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放時間:6、7、8、9月。
2、發放標準: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