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3、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4、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方可報考。
5、申請人應在戶籍關係或人事關係或學籍關係(在校生)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6、根據《教育部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號)檔案精神,自2019年下半年開始,申請中國小、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時提交的工作單位或者人事關係證明,改為居住證。
7、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根據自願原則,可參加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
8、報考幼兒園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幼兒師範或者其它中等專(職)業學校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9、報考國小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中等師範或者其它中等專(職)業學校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10、報考國中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它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11、報考高階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12、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13、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14、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15、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16、不符合報考條件投機報考的,後果自負(後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時,其考試成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