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2、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