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休學(含保留學籍)期滿,應於開學初兩週內向學校申請復學;
2、休學學生填寫學籍異動審批表(復學),校醫院診斷恢復健康證明或所在地街道鄉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學院稽核;
3、學生所在系稽核並由系負責人或主管學生工作書記簽署意見;
4、教務處審批同意後,出具同意復學函件,交完成大學復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