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出生公證,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
2、申請人的醫院出生證明,如申請人沒有出生證明但出生地在我區的,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派出所或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
3、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
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申請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應提供有效的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戶口本;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7、【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8、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