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的情形,應當於丟失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提交《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
2、之前在向稅務機關提交報告表時還需要先登報掛失,自2019年7月起,(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取消了發票丟失登報宣告作廢的要求,現在丟失發票後無需再發布登報掛失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