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區行政公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級行政區“地區的管理機關”。
2、根據中國對行政區域的劃分規定,地區,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關,經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府。行政地位相當於設區的市級政府,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