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時間:每月1–20日上午(節假日除外)申報。每次鑑定的準確時間及地點在申報時告知。
2、填寫要求: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勞動能力鑑定表》只填寫封面的“單位全稱”和“被鑑定人姓名”,其他不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要準確詳細填寫,貼一寸近期彩照。用人單位申請的請在“用人單位意見”欄加蓋印章。
3、根據申請的事項以及傷病情況,參照“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材料清單”中的項目準備材料,需複印的,請使用A4紙。申報時攜帶原件,核定後,原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