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徵,年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徵,年税率為百分之十二。
2、河南省房產税的徵收標準及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工礦區開徵房產税,農村不徵收。建制鎮房產税是否開徵、何時開徵,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
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按《條例》第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條、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徵,年税率為百分之一點二。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徵,年税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四條、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税:
(一)《條例》第五條所列房產。
(二)工礦企業辦的學校、醫院、幼兒園、職工食堂自用的房產。
(三)工會辦的療養院自用的房產。
(四)經省財政廳批准免税的其它房產。
第五條 除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定期減徵或免徵房產税。
第六條 房產税按年徵收,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市、縣税務局確定。
第七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征收。
第八條 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