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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奇》版權方:一年卡拉OK版權收益94元

欄目: 內地音樂 / 發佈於: / 人氣:2.54W

歌曲《傳奇》廣為傳唱,版權所有者所得的收益卻少到令人可笑的地步  2010年央視春節晚會王菲復出,演唱了歌曲《傳奇》,立即一曲風行天下。”  孫湧智認為,近年來,流行音樂的創作知識產權意識確實有所加強,但是詞曲作者的權益依然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傳奇》版權方:一年卡拉OK版權收益94元

歌曲《傳奇》廣為傳唱,版權所有者所得的收益卻少到令人可笑的地步

2010年央視春節晚會王菲復出,演唱了歌曲《傳奇》,立即一曲風行天下。然而,版權所有方得到的由音著協轉過來的卡拉OK版權收益,一年加起來只有94.75元!電影《泰坦尼克》音樂創作者一年在全球版權收益方面能夠達到1.6億美元。如此差異,怎不叫人膽寒心寒?

最近有消息説,網絡下載音樂收費的問題將得到解決,這讓剛剛在一樁與音樂版權有關的官司裏敗訴的孫湧智很是期待。孫湧智是歌曲《傳奇》的版權所有人,去年9月,歌手毛寧未被授權就在其專輯中翻唱《傳奇》被該歌曲版權所有方老孫文化公司告上法庭。不久前,法院已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依據的是《著作權法》中的條例:“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法院認為,《傳奇》的原始影像製品上只有“版權所有,翻錄必究”的警示,但沒有標註“不得翻唱”的權益人聲明,警示是針對盜版商而言,不是針對翻唱錄製而言。

兩年默默無聞 一朝風行全國

作為老孫文化公司的董事長,孫湧智向記者講述了歌曲《傳奇》在獲得原創作者授權後的奇特經歷,他説:“由於社會對版權意識的認知不同,音樂創作者不能獲得相應的權益和收益,導致現在很多人不願意做音樂。”他告訴記者:“歌曲《傳奇》在2010年央視春節晚會被王菲演唱後,特別火爆,全國各地的卡拉OK不知有多少人點唱這首歌。但我們在2012年一年得到的卡拉OK方面由音著協轉過來的版權收益你猜猜是多少錢?94塊7毛5分錢!電影《泰坦尼克》音樂創作者一年在全球的版權收益達到1.6億美元。如此的差異,怎不叫我國的音樂人心寒?”

2003年,詞曲作家劉兵、李健創作了歌曲《傳奇》 。2008年,孫湧智將李健的《傳奇》、《綻放》等一批歌曲收入囊中,他取得了這首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詞曲著作權、鄰接權、錄音製品版權等的獨家授權,並得到“行使該歌曲的一切權利”。

獲得《傳奇》版權的前兩年,這首歌就是李健專輯中的一首歌,不是主打歌,默默無聞。王菲在央視春晚上演唱了《傳奇》之後,這首歌迅速走紅。歌壇天后的號召力及這首歌本身的音樂魅力,使得它成為當年歌壇最火爆的歌曲之一。很多歌手都演唱並錄製過這首歌。

“令人玩味的是,這些歌手版權意識大不相同。”孫楠、周筆暢、周華健、費玉清等歌手,都通過正常途徑得到授權,才演唱或錄製《傳奇》,《傳奇》的英文版還授權給了邁克學搖滾樂隊。但毛寧將這首歌收入自己專輯中,卻完全忽略了這個程序。“開始我並不知道,去年4月26日知識產權日有朋友在微博上@我,我才知道毛寧也唱了《傳奇》。他的經紀人説是從合法渠道拿到這首歌的授權的,我感到很震驚。因此,我決定起訴毛寧,不為別的,就為告知天下,音樂創作者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尊重和維護。

五場演唱會均唱《傳奇》 所付版權費一千元

《傳奇》走紅後,很多知道內情的人都覺得孫湧智得“暴發”:“這回你還不賺幾千萬?”但事實卻十分令人沮喪。“按理説,歌曲創作者最大的收益應來自版權税。在我國,最大的版權税應該來自卡拉OK歌廳的點唱和網絡下載,但是,由於我們的知識產權法制不健全,在這些方面,《傳奇》得到的收益微乎其微。2010年我與音著協簽訂了合約,以信託方式委託他們對《傳奇》的表演權、廣播權和卡拉OK使用方式下的複製權進行集體管理。但2012年全年我們從音著協得到的卡拉OK方版權費共為94.75元。王菲在中央電視台演唱《傳奇》得到的是一次性的授權,但之後,她在我們與音著協簽訂合約前,在演唱會上演唱《傳奇》是沒有經過授權的。後來,王菲方面通過音著協轉來她五場演唱會演唱《傳奇》的版權費1000元,平均一場200元。”

毛寧並非孤例,這兩年很多人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在很多地方使用《傳奇》,在各種晚會上演唱《傳奇》。“這就是《傳奇》火了以後,它幕後的另一種傳奇。”

孫湧智認為,近年來,流行音樂的創作知識產權意識確實有所加強,但是詞曲作者的權益依然得不到真正的保障。網絡下載和卡拉OK的使用量更大,而版權擁有者卻得不到應有的回報。“因此我特別理解高曉鬆去年發的牢騷,作曲家只有參加娛樂節目當嘉賓和評委才能養活自己,光靠寫音樂是養活不了自己的,也就是説,中國的流行音樂不可能有職業作曲家。”

保護著作權人權益 音樂才會有未來

官司敗訴了,孫湧智想不通。“法院説‘版權所有,翻錄必究’不針對翻唱製作專輯,這顯然是對‘版權’的解釋有歧義。難道今天我寫出了一首歌受到觀眾喜歡,明天就可以被眾人翻唱製成音像製品售賣,創作者還得不到應有的受益?好音樂得不到應有的權益回報和經濟回報,創作的人就會越來越少,好歌也會越來越少,市場上就只能充斥着山寨作品和口水歌,而真正的原創音樂就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