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因為小區空地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物業無權擅自劃為停車位,更無權收費。
2、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3、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4、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