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安全生產法》中所指的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2、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