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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判刑後的待遇 國家公務人員判刑後工資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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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判刑後的待遇 國家公務人員判刑後工資怎麼處理

1、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從被羈押之日起停發工資。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之後,羈押期間停發的工資不予補發;並按判處的刑罰分別辦理: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管制的。

2、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

3、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4、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5、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