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活動等崇高禮遇和國家規定的待遇。
2、國家和社會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傑出事蹟。
3、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規定被撤銷的除外。
4、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妥善保管勛章、獎章及證書。
5、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其獲得的勛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