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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離婚冷靜期是30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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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離婚冷靜期是30天嗎

1、離婚冷靜期是三十天。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若冷靜期滿後,雙方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的,也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