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從開具發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規定對外開具發票原則“三流合一”,所謂“三流一致”,指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勞務流)相互統一,即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法律主體。
2、具體內容包括:
(1)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應税勞務、應税服務;
(2)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税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税專用發票是納税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