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別名,法定名符或規範的名稱以外的名稱,一種人、事、物、業在官方法定的名稱之外還有另外的一種名稱,或同是用之於書面,或同是用之於口語,有地方稱之為暱稱、花名等。
2、使用示例:《爾雅·釋草》:“荷,芙渠。”郭璞注説:“別名芙蓉,江東呼荷。”別名也説“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