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
2、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注意:這裏的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