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變更法人需要的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註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經核准後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1)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註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註明,並記入登記檔案。
2、可知所需資料有: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
(3)章程修正案;
(4)對原法人的免職文件;
(5)對新法人的任職文件;
(6)原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7)新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8)新法人履歷表及簽字備案書;
(9)原(新)法人兼職總經理的,提交總經理任職證明;
(10)指定委託書;
(11)營業執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