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婦門”案件終審判決結果已經出爐,二審法院駁回了金莎的上訴。這也就意味着,金莎須按照要求,刪除侵權博文、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歷經了近一年的波折,“潑婦門”案件終於塵埃落定,有了最終的結果。
據獲悉,“潑婦門”案件終審判決結果已經出爐,二審法院駁回了金莎的上訴,維持原判。這也就意味着,金莎須按照要求,刪除侵權博文、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潑婦門”案件終審判決結果已經出爐,二審法院駁回了金莎的上訴。這也就意味着,金莎須按照要求,刪除侵權博文、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莎在其博客中發表的文章,稱斯琴格日樂曾公然辱罵其,對此情節其並未舉證證實,故認定其文章基本內容失實。同時,該文章中指稱斯琴格日樂為“潑婦”,並勸原告“看心理醫生”等內容,貶損了斯琴格日樂人格。該文章刊登後,被媒體廣為轉載,客觀上造成了斯琴格日樂社會評價的降低。據此,本院認定金莎實施了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斯琴格日樂要求金莎停止對其名譽權侵害,刪除其博客侵權文章,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同時,判令金莎在原侵權範圍內向斯琴格日樂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斯琴格日樂要求金莎賠償公證費用,但並未舉證證實其受到損失,故該請求不予支持。斯琴格日樂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過高,具體數額本院酌定。據此,判決金莎將其博客中文章《當女歌手變成潑婦》、《出陰招是一種藝術》及二OO八年三月二日的《日記》刪除;在其博客中刊登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的聲明;給付斯琴格日樂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潑婦門”案件終審判決結果已經出爐,二審法院駁回了金莎的上訴。這也就意味着,金莎須按照要求,刪除侵權博文、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金莎及其代理人上訴稱,自己住所地不在東城區,沒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實施或結果發生地在東城區,一審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自己在博客中對事實的描述無虛構或誇大之處,使用的語句只是反映了當時的客觀事實,並無侮辱性;引起糾紛的過錯在斯琴格日樂方。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消一審判決,作出公正判決。